2015年10月18日 星期日

(稽核想想) 法令遵循練習題─以「市長留職停薪參選」為例

剛泡好咖啡。對著電腦,路上無車無人,夜深無聲。
沉默太久,傷害也太重,我想該是和大家清楚說幾句話的時候。

...上面兩句,是抄來的 =w=


這是這兩天台灣的大新聞,驚濤駭浪後,各種流言甚囂塵上。
(因為流言太多,只任意引用一個。可自行 google「朱立倫  帶職參選」。)
許多朋友及網路訊息,都傳達出憤怒的熱氣。
也有不少朋友疑問,市長可以辦留停參選嗎?可以請幾天啊?誰批准啊?

身為關心台灣事的人民,我發現自己不知道答案。
身為內部稽核,法令查詢、串連與辨析,是很基本的一環。
加上曾經考過公職,對於公務人員相關法令,略有概念。
而且從去年就被金管會追加『法令遵循』稽核。
此議題屬於「薪工循環 ─ 人員考勤 (出差請假)」,就當作練功吧!
所以昨晚就手滑查了一下。

一查下去不得了,找法條、找到對的法條、前後比對、推導結論、是否錯誤。
一栽進去就快兩個小時 Orz


先說結論:
1. 沒有為黨參選留職停薪這種假。公務員不等於黨員。
2. 依公務員相關法令,市長投入選戰,能請的假只有事假與特休。
    依朱市長經歷,至今任公職約 15年,特休 30日。加上事假 5日,共 35日。

討論法條前,須先釐清:
1. 新北市長雖然是民選,但仍屬公職人員。
2. 新北市長是政務官 (負政治責任,敗選要跟著走路的,叫政務官)。
3. 所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,及公務員請假規則。


2015.10.17 查詢法條:

1.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12條,須有正當事由才能請假。
2015.10.17 全國法規資料庫,查詢畫面_1
    那,哪些是正當事由呢?

2. 檢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:
    (1) 依第 2條規定,市長屬公務員,適用之。
    (2) 依第 3條的假別分類,沒有「留職停薪」。請假是有種類的。
          第 3條末尾,有規定每次請事假應至少半日。
          不能一次請一小時,要請,一次就是半天。
2015.10.17 查詢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第 3條,落落長。
    (3) 依第 4條規定,投入總統參選,不在提報公假的範圍內。所以只能請事假。
    (4) 依第 5條規定,只有病假或公假請到爆掉 (給假上限請到滿),經核准後,才能以
          「留職停薪」請假。「留職停薪」可不是想用就可以用的。
2015.10.17 查詢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第 4~6條,
說明公假與留職停薪之規定。
    (5) 依第 7條規定,公務員有特休。朱市長自 2001年起就任縣市長,至今約 15年。
          依第 8條年資銜接得前後併計。且為利計算方便,估且以最長日期 30日計算。

2015.10.17 查詢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第 7~10條,
特休之規定及使用限制。
所以得出最開頭的結論。
而且要注意,因為根本不適用留職停薪(於法無據),
所以根本不必討論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」。

檢視完法條,其團隊幕僚應該要善盡提醒之義務,
避免市長違法受罰。


罰則是什麼呢?昨晚查上列資料就筋疲力盡,
幸好有其他朋友協助解說:

依銓敘部 81.12.14 (81) 臺華法一字第 0776513號函,及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
第 13條第 1項第 2款第 5目規定:至一年內曠職繼續達 10日或累積達 30日者,則
予以一次記二大過並辦理專案考績免職。

2015.10.17 查詢解釋函令,以前也有惡意曠職公務員案例。

2015.10.17 查詢,前項解釋函令之法源依據為何。

網路上的撻伐聲,主要是:
1. 朱市長就任至今,尚未一年。昨天消息是帶職參選總統,情況尚未明朗。
    新北市民憂心市政荒廢拖延。
2. 朱市長選舉時,信示旦旦說會做滿任期。
    (此項非屬本次討論內容。)
    (網路上有很多打臉圖文,可自行 google「朱立倫  打臉」。)
3. 請假可以說請就請嗎?這樣是曠職不是請假吧!還占缺?!
    一般員工可以任職不到一年,提留停占缺,事後在卡回來嗎?

這些問題指向了「不遵守規定、破壞、責任心、出爾反爾」...等疑慮。
這些不在差勤討論中。


只是,當規定不被遵守時,等於向其約束對象現身說法:這無所謂。
破壞者地位職階越高,則規定越容易變成廢紙。
就像破窗效應一樣,其他人也會跟著有樣學樣,有恃無恐。

政府組織單位中,也有類似內部稽核的職務。沒記錯的話,是「政風處」。

後段其實也隱含了內外稽作業的難處,有機會再聊。

6 則留言:

  1. 只能請三十五天的假 所以 朱立倫會超休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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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只能請三十五天的假 所以 朱立倫會超休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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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. 若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,第七條特休的給假概念:
      滿 14年,第 15年才給 30天。滿9~13年,第 10~14年時年給 28天。
      以及第 10條,特休可累積保留至第三年使用,推估:

      民國 103年─ 28日(104年使用)
      民國 102年─ 28日(103年使用,不用可保留至第 3年 = 105年)
      民國 101年─ 28日(102年使用,不用可保留至第 3年 = 104年)
      28 + 28 + 28 + 5(事假) = 89日,均有薪。

      以上是「以前年度都沒請特休」的可用請假日數。
      目前無其他資訊,可驗證前幾年的請假狀態。

      其實形式(法規)合規只是基本。
      實質問題(在位、但改由副市長作業),再對照選前承諾,
      才是讓新北市民生氣、全台民眾覺得詭異的事。
      忽然覺得副市長這幾個月變得很辛苦啊 (茶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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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有別字: (3) 依第 4條規定,投入總統參選,不在提報公【假】的範圍內。所以只能請事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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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補上新聞連結: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51019/714285/

    市長的假單不用審(筆記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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