然後對於議題進行閒聊。
所以就不用再猜提問者是誰了。
一定是哪個鄉民,絕對不是我 (攤手)
====== 這 ====== 是 ====== 分 ====== 隔 ====== 線 ======
強者我同學的同學的同學,聽說最近苦惱著一個問題。
當他睡著時,總在夢裡被問題纏繞。
該員主訴:
作夢夢到同事收到高層指示:檢視公司專用章數量、用途與合理性。
非必要的專用章,應考慮減量。非必需的話,可考慮移除印章上的人名。
夢中糾結:
減量。把名字拿掉。
減量。把名字拿掉。
減量。把名字拿掉。
把名字拿掉就好了吧?沒有法規說專用章得刻名字不是嗎?
這些意念以某種奇異的聲響,在夢境裡旋轉著。糾纏逾月。
====== 這 ====== 是 ====== 分 ====== 隔 ====== 線 ======
同學,這怎麼讓人馬上想到神隱少女啊?!
( 移掉那個名字。圖源:引用吉卜力工作室電影《神隱少女》) |
然後從他頭上巴下去,問他醒過來了沒?
作夢也要夢到工作,真是辛苦了。
不過,夢境中是個相對單純的小議題:專用章管理。
平常例行稽核作業,八大循環 + 資訊安全 + 其他法令規定重要稽核事項中,
只有「印鑑管理」是被明列,應每年至少稽核一次。
專用章因其「專用」特色,風險相對低 (不表示沒風險,只是比較少風險)。
所以屬於公司內部自行管理,非法令強制規定之必查項目。
一般由公司自行管理、稽核依風險程度、或輪查,決定是否需要稽核。
專案則為當然優先件處理。
眼前徵結點,是要求保管單位移除印章上的名字(即負責人 = 董事長)。
一、先退遠一點看:如果真的移除,會怎樣?
1. 外顯表象:
舊的專用章作廢、申請刻製新專用章。發生費用。
2. 實質效用:
若交易或作業出包、發生狀況,負責人仍有責任。
不會因為印章沒刻姓名而得以免責。
例如「公司勞、健保專用章」,常見款式是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。
主要用於勞、健保加退保作業。若用於其他「非專用範圍」,則不具效力。
其實申報表格是需公司章及負責人章,但印鑑重要且勞退作業頻繁,
所以才會彈性調整為二章合一的專用章 (公司 + 人) 模式。
二、法令沒規定要刻名字,所以應該移除?!
1. 的確是查無法令規定必刻名字。
但也沒有法令規定,不能刻名字。
所以只以「法律未規定,所以你不能做」去要求別人,立場薄弱。
( 使用法規檢索,輸入關鍵字查詢。) |
可參考「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」,
及《天津市印章治安管理辦法》(各省與直轄市的辦法,略有不同。)
( 圓的扁的,照規定做 ) |
2. 應溯源理解「專用章」生成的原因。
以上例「公司勞、健保專用章」,是依表格需求而衍生。
若硬要移除專用章上名字,就不符合表單填寫 (會被判為不完整)。
若完全照規定用印鑑,HR 和印鑑保管人都會很煩。
會進入「印鑑用印申請、用印」的迴圈裡。
(『務必加蓋公司大小章』,是填表的規定。) |
三、不移掉,沒風險嗎?不會被盜用?不會有公司損失?
專用章自始即聲明,其適用於「特定專用範圍」。
如果拿勞健保專用章去蓋合約,那是不具效力的。
(應使用經濟部登記之公司大小章)。
與印章上有無姓名,無直接關係。
再者,為什麼員工敢盜用?先不論損失,為什麼能盜用成功?
員工真要偷盜使用也不會讓你知道。必瞞著你是最後一個。
這時,需要的是事前教育訓練、平日作業觀察。不是移除印章姓名。
一般專用章有勞健保章、進出口專用章、對外表彰資料為真等佐證印章。
只要對「有機會藉由作手腳獲得不當利益」的項目,去觀察、追查即可。
知名盜刻案,也是經理人盜刻公司大小章,才能得手貨款。是偷大的。
四、老闆們煩憂的是什麼?
內稽課程的老師有說過。
老闆日理萬機,家大業大事情多,只怕幾件事:
金錢損害 (罰金)、聲明受損 (沒面子)、人身損害 (坐牢 = 失去自由)。
如果能讓老闆知道:
(1) 非以印章有無姓名可免責。
(2) 抽核確認公司專用章管理成效 (OK/NG,NG當然開單請作業單位改善)。
讓老闆放心,讓老闆知道沒問題,自能免除疑慮。
五、不是盜用、是逕自在外盜刻,怎麼辦?
人家盜刻會跟你說嗎?當然不會啊!
一樣是最後一個知道、或是受害者來找、或是黑函告發等。
( 先前的惡名昭彰盜圖事件,總是會被知道的。) |
台灣不像大陸,除經濟部登記大小章外,其餘原則上無對公申報列管要求。
即使列管,偽造案亦層出不窮。原因無他:『有利可圖。』
那公司能怎樣預防這樣的情況呢?
1. 自家印鑑與重要印章、專用章:
(1) 申請新刻,有適當的審核與把關。
(2) 應製作印鑑清冊,與專用章清冊。
(3) 印章妥善保管與使用 (大小章需分由不相互隸屬之人員保管)。
(4) 報廢也應申請、適當核准,並確實破壞該印章 (例如削角等)。
2. 萬一遇上偽冒的損害控管 (即所謂「補償性控制」):
(1) 釐清事態與原因。
(2) 確認問題印章非公司所有 (所以印鑑專用章清冊很重要,具舉證作用)。
【老一輩刻的印章能核對出細微差異,現在不曉得還行否。難度 UP.】
(3) 若對於善意第三者 (不知情而受騙),對外緊急應變,釐清權責與損害金
額,考量必要的賠償作業。
(4) 若對公司造成名聲或金額損害,不宜姑息。受損害則應求償。
(刑法 217條:偽造印章、印文或署押。民法:不當得利應返還。)
【細節請與公司法務單位討論,或諮詢律師。】
閒聊大概到這。關於印鑑管理相關,可延伸參考:台南 Hansen - 印鑑管理。
以上僅個人觀點,如有闕漏錯誤,也歡迎討論及資料補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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